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排查整改隐患的主体责任。新疆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2026年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工贸企业涉嫌重大事故隐患违法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一案双罚”、烟花爆竹超量储存以及安全评价报告失实等6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阿勒泰地区青河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7日,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河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喀依尔很5#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加油部分)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六(二)和第二部分29-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陈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克拉玛依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6日,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58-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黄某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乳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15日,昌吉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乳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6-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克拉玛依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6日,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百口泉农场水源路1#基地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吕某未佩戴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等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3-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赵某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施工队长陈某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某烟花爆竹销售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2月4日,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和县某烟花爆竹销售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销售部现场存放各类烟花爆竹448箱,超出许可限量(290箱)158箱。
【处罚情况】该销售部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05-C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销售部处人民币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克拉玛依市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8日,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市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克拉玛依某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未提出企业实际建设情况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相符问题,验收评价报告失实。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102-A项裁量,给予该公司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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